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总经理工作细则》”)和《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示的内容属于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达到《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标准的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予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主营业务活动。
(二)达到《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标准的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仲裁事项;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大额资产;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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