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对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不得就相关担保事项使用公司印章。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应按控股子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除应按控股子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外,还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履行公司的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公司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