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08 18:35:16 股吧网页版
中威电子: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持有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57,562,3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1%,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石旭刚持有上市公司55,000,17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16%,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32,976,62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8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实际可支配上市公司合计90,539,02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0%)对应的表决权,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乡产业基金”)可实际控制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新乡市人民政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由收购方济南君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君川”)、济南君川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九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岱科技”)分别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55.00%有限合伙财产份额、0.0077%普通合伙财产份额,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控制权;同时,九岱科技一致行动人济南萌睿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萌睿思”)协议受让石旭刚、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5.00%股份。其中,石旭刚转让上市公司9,054,9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转让上市公司6,085,3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1%。此外,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石旭刚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解除双方此前约定的将部分表决权委托至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安排,由石旭刚承诺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3,921,6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90%)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持有上市公司51,477,042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17.00%,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付英波能够通过九岱科技和济南君川控制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并通过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控制上市公司,同时收购方一致行动人济南萌睿思持有上市公司15,140,30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权益变动完成后,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2.00%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变更为付英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等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乡产业基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石旭刚)》等文件。

二、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6年1月8日,石旭刚、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与济南萌睿思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并进行补充约定。《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1:石旭刚

甲方2: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济南萌睿思

(二)对《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调整

各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第3.2(3)条款整体调整为:

“(3) 尾款的支付:乙方应当于标的股份均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且不晚于2026年6月15日向石旭
刚、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账户分别支付各自对应剩余10%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分别为11,318,687元、7,606,690元)”。

(三)补充约定

各方一致同意,如发生如下情形之一(以下简称“补偿事项”),则石旭刚、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应当分别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1,318,687元、人民币7,606,690元(以下合称“补偿款项”):

(1)截至2026年5月31日,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2)依据上市公司年审审计师出具的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或类似文件,2025年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甲方承诺,如发生补偿事项,甲方应当于乙方发出要求补偿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不早于甲方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3.2(3)条款收到尾款之日)向乙方支付补偿款项。

(四)其他

就《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包括争议解决条款等),均以《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为准;如《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事项与《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以《股份转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