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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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3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
四、 结论意见......8
签署页 ......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在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西路 22 号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5 日,贵公司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2025
年 4 月 29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15)。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陆家
镇陆丰西路 22 号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名,所持股份数为 227,515,95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 2,013,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6.067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92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765,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6816%。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398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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