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和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估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三分之二,审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五)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 检查公司财务;
(七)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八)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十四)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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