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3.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拟与对关联自然人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
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的关联交易、对关联法人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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