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5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 6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8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1
五、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21
六、不存在未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21
七、结论意见...... 2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光韵达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天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锦天城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锦天城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