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148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电话:021-50819091 传真:021-50819591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1489 号
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以远程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其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三)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胡醇先生提交的《关于增
加苏州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2025 年
4 月 30 日,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上述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会议补充通知,提案和通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苏州石湖金陵花园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胡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六)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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