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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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会议议案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做出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了《高盟新材: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 14:30 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 14 号北京高盟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并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加视频通讯会议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子平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上午 09:15—09:25,
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公司章程》《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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