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5-081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114)。公司近日陆续收到相关案件的判决书,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除前期已披露的案件进展情况,目前共有三个案件取得新进展,不存在单项诉讼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诉讼情况。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2025)皖 01 民终 1733 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皖 0191 民初40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订购合同》。
二、被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备款 3655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
3655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4)皖 0191 民初 4037 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6040 元,由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4)沪 03 民终 485 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与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了(2024)沪 7101 民初 12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支付 9,062,437.39 元;
二、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9,062,437.39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24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5,237.06 元,减半收取计 37,618.5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4)沪 7101 民初 1221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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