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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5 19:57:36 股吧网页版
纳川股份: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5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2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本次招募未能招募到合格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未按期签订投资协议等可能。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市中院”)准许债权人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的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
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2025 年 3 月 19 日,泉州市中院决定对纳川股份启动预重整,并
指定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纳川股份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 年修订)》以及《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将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公开招募和遴选纳川股份的重整投资人(以下简称本次招募)。现就本次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纳川股份成立于 2003 年 6 月 11 日,于 2011 年 4 月 7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代码为 300198.SZ,注册资本为103,154.854 万元,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当前主营业务为管材制造销售、管道工程服务、管网投资运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总成有关业务。

二、招募目的

本次招募旨在引入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提供增量资金和资源,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纳川股份综合赋能,保障纳川股份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纳川股份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努力实现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招募须知

(一)本公告对全体/任一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

(二)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三)本公告所述信息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不作为临时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临时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可在通过初步审查后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一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人决定参与招募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理解重整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参与重整投资可能需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四)泉州市中院决定对纳川股份启动预重整,不代表受理债权人对纳川股份的重整申请。如纳川股份被裁定重整,原则上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纳川股份的重整程序,意向投资人在预重整阶段所作出的承诺、递交的重整投资方案或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等,在纳川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仍然有效。纳川股份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生效后,预重整期间遴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将被最终确定为正式的重整投资人,应当全面充分履行相关义务和承诺。

(五)若纳川股份的部分子公司未来与纳川股份协同重整,为维持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核心资产完整性和业务持续性,意向投资人需统筹支持纳川股份与其子公司的协同重整工作,相关约定将在重整投资协议中明确。

(六)根据预重整工作需要,经向泉州市中院报告,临时管理人有权通过补充公告、通知等方式调整、修改、继续、中止或终止本次招募相关事项。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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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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