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 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
免披露,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 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 1),会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2)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初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法务合规部、风险控制部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后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在《审批表》中签署最终决定意见;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审核签署完整的《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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