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的罢免由董事长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 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 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 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 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 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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