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和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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