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分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子公司重要会议事项,包括: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会议)、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会议)、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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