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将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依法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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