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SZ(法)字第 0586 号
致: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经办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确定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时间的议案》等有关议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 2026 年 6 月底之前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确定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并发出股东会通知和其他相关文件。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公司 3 层多功能厅(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北区宝深路 109 号国民技术大厦 3 层)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迎彤先生主持。公司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公司 A 股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