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年3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产生,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是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履行董事会架构优化、多元化建设、企业管治等本规则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主席(召集人)由董事会主席或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直接委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委任。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席(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席(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席(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由董事会于委任时决定,最长不得超过该
委员的董事任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本议事规则或适用法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秘书由公司联席秘书担任,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
委任其他具备合格资质及相关经验的人士担任秘书,秘书负责会议筹备、记录保存、数据分发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信息,提供公
司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会议并监督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配合提名委员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
行政总裁)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确保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一) 至少每年审阅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
及多元化方面),协助董事会维护董事会技能矩阵,就配合公司发
董事会制定的相关可计量目标和达标程度;根据公司经营活动
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进行调整;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就董事委任、重新委任以及董事会主席、
首席执行官等核心岗位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
(三) 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核,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意见;
(四) 为公司对董事会绩效开展定期评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人士为独立董事,负责督
促相关信息在股东大会通告随附的通函╱ 说明函件中列明,包括
但不限于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
由及认定其为独立人士的原因、拟任第七家(及以上)上市公司
董事的时间合理性、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及
技能经验、该名人士对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促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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