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三月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通过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应按照《香港上市规则》 及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它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委托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当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的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以及严
格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
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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