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风险管理及和内部控制,以及履行相关企业管治职能。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最少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成员须为
独立董事,并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专业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
(二)其不再享有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委任,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席职责。审计委员会之秘书由公司的公司联席秘书担任。审计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其他任何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之人士为审计委员会之秘书。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由董事会于委任时决定,最长不得超过该
成员的董事任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本议事规则或适用法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
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更换及罢免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九)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
控制制度;
(十)负责监督及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架构、制度;
(十一)履行《香港上市规则》及其附录C1项下的相关企业管治职责,包括:
(1) 制订及审阅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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