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10-27 18:18:07 股吧网页版
超图软件:关于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10-28


证券代码:300036 证券简称:超图软件 公告编号:2026-042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别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2026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变更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作出修订,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4,963,155 股公司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公司委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通过“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进行管理。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延长至 2028 年 9 月 20 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尚未出售,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4,963,15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0072%。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公司股份均未出现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情形。

二、本次变更事项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原资产管理机构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鉴于其不再经营团体养老保障业务,无法继续提供通过团体养老保障产品投资组合持有、交易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服务,根据《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决定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变更为云南信托,并新设相应的员工持股服务信托,即由“云南信托-超图软件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服务信托”持有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并进行后续资产与股份的管理。

三、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议案》,同意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变更资产管理机构事项。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不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定目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变更资产管理机构的有关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