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
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
险,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含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
(二)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
组,下同)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第六条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司
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第七条 对于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
或合同资产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本公司运用
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的组合如下:
应收款项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提方法
以账龄分析为基础,考虑历史损失
政府部门组合 按客户性质为信用风险特征划 率、对未来回收风险的判断及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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