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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45:23 股吧网页版
红日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审计委员会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
计事务、工作联络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其具体职责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负责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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