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分为经理层和非经理层。经理层涉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非经理层涉及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分配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分配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按劳分配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薪酬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包括薪酬管理事项。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公司组织人事部(党委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董事薪酬
1、凡不在公司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董事发放固定薪酬标准;
2、独立董事发放固定津贴标准,独立董事会务费据实报销;
3、在公司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
4、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的非独立董事薪酬为兼职不兼薪不兼酬;
5、公司董事长:
(1)薪酬结构
公司董事长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也可以结合实际实施任期激励、专项激励和各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基本年薪为年度薪酬的
30%,绩效年薪为年度薪酬的 70%,其中绩效年薪的 10%为风险保证金。
(2)薪酬标准
薪酬标准综合考虑公司行业分类、业务范围、经营难度,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市场化薪酬对标确定。
(3)薪酬发放与清算
①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
②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先考核后兑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达标或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不予兑现。风险保证金在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兑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任期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标准×考核系数,考核系数=考核得分÷满分。绩效年薪可按月预发,预发金额不得超过核定的绩效年薪(不含风险保证金)的 50%。
本年度薪酬标准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标准按月预发董事长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③公司根据实际考核结果对董事长基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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