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涉及内幕信息会议的会议召集人或组织者负责向证券事务代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的管理事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外借。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重大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被质
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十五)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增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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