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年度述职报告
(龚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龚涛,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9年5月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华西医科大学制药厂新产品开发部副主任,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讲师、副教授,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教授、重庆智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川大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5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8次,亲自出席8次,列席股东大会2次。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
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表决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1、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谨慎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审慎客观审查,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专业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1)2024 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10 次会议,本人在担任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出席会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事项进行审议,经过充分沟通讨论,一致通过所有议案,并将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交专门委员会意见,并与公司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共同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2、2024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了2次会议,本人在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出席会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募集资金使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年度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等事项进行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充分沟通讨论,一致通过所有议案,并与公司其他三位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共同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意见,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无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无提议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未发生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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