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日药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自查,在查阅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了解公司有关部门在内部控制方面所做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本报告已于2025年04月2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由于公司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范围、依据及缺陷认定标准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持续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内部审计、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生产质量管理、筹资及资金管理、研究与开发、预算控制、内部信息沟通、信息系统、对子公司的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对外担保、工程项目的控制等。
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标准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 <2.5% 2.5%(含)—5% ≥5%
资产总额 <0.5% 0.5%(含)—1% ≥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对外已公布/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③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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