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
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临时会议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提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会议。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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