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及相关计划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为专人送达、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因紧急事项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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