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而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新设经营实体(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收购兼并、增资扩股、购买资产、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投资活动。
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产业规划与业务发展需求,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与控制,保障公司对外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保障公司投入运营资金的安全、高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合营、联营、合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公司”)进行本制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依照参股公司的章程等有关制度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条 因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对外投资审批,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达到一定标准的重大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除外。子公司如有对外投资,需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按照其相关规定制度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根据拟投资项目的行业、领域,由分管领导及所管理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编写尽职调查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还应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商务谈判,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进行项目投后管理等。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项目出现异常,还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参与投资项目财务尽职调查、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及详尽的会计核算。根据需要,向总裁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并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估。
第十条 公司法务部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相关协议、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并参与重大项目合同条款有关的商务谈判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是各项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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