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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8 19:07:40 股吧网页版
安科生物: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或“本所”)指派王炜、朱华耀律师出席了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生物”或“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安科生物已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8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8 日 09:15 至
09:25,0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8 日 09:15 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上
午 9:30 在合肥市高新区海关路 K-1 公司 A 座 1201 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安科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5 名,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610,150,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71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
股东共 429 名,代表股份数 25,213,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1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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