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总裁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公司;
(五)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办法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