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 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债权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 理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
其他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设立和/或投资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受让和/或转让股 权以及财产份额;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与专业投 资机构合作和/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
与上述专业投资机构进行后续资产交易等;
(二)公司出资经营或开发项目;
(三)在主营业务及其他创新产品的许可引进、专利收购等投资;
(四)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五)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其他投资,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借入或者借出款项、委托理财、债权债务重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本制度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
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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