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2.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3.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4.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资本运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5.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6.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7.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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