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公司董事会;
2.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3.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5.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
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6.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
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
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
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
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
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但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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