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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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15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西威”或“公司”)的委托,就德赛西威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德赛西威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德赛西威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德赛西威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德赛西威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德赛西威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德赛西威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德赛西威现持有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300617881792D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5,494.9301 万元,住
所为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 103 号,法定代表人为高大鹏,经营范围
为“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汽车信息和娱乐系统及部件,空调系统及部件,
仪表系统及部件,显示系统及部件,转向系统及部件,汽车安全系统及部
件,智能驾驶辅助安全系统及部件,自动驾驶系统及部件,动力及底盘管
理系统及部件,车身控制系统及部件,胎压监测系统及部件,变速箱控制
单元及部件,汽车空气净化器及部件,汽车内饰面板,汽车灯饰总成,车
用应急电源,汽车行驶记录仪,传感器系列,车用雷达,车用摄像头,车
载麦克风,车用天线,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流媒体后视镜,驾驶舱模
块,车辆及驾驶员通讯报警系统,车载智能通讯系统,车载智能通讯手机,
车载总线网络系统及部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汽车电子相关零部件、组
件、套件、生产模具及设备,车载应用软件,汽车电子产品及部件,智能
交通系统,移动出行服务,智能网联系统及服务,互联网技术服务,基础
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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