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等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并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深化公司和下属公司经营层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和下属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4、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在任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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