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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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胡燕华律师、史兴浩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
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15:00 在广
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 1 号华阳工业园 A 区集团
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5 日(星
期五)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董事长邹淦荣先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
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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