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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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锡盾、杨志轩、郑文龙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232 号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锡盾、杨志轩、郑文龙: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吴锡盾、杨志轩、郑文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8 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 2023 年度对子公司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
年度对子公司常熟市誉翔贸易有限公司的商誉减值测试不规范。
二是你公司及子公司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12 月未恰当计提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薪酬。
三是你公司 2023 年 9 月至 2025 年 8 月向非关联方提供的财
务资助未接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1.9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1.9 条,以及《股
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1.9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锡盾、财务总监杨志轩、董事会秘书郑文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我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
第 4.3.1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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