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0 18:40:52 股吧网页版
木林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 1
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556,972,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27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23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1,464,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16,506,245 股同意,1,789,878 股反对,141,078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6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533,852 股同意,1,789,878 股反对,141,078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6.858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16,505,945 股同意,1,788,978 股反对,142,278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68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533,552 股同意,1,788,……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