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公司聘请的2024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212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552人,其中78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
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容诚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容诚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24 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容诚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容诚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
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
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
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
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对容诚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
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
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本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2024年度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容诚事务所通过会议形式与负
责审计工作的签字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沟通协商2024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
点等事项。容诚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2024年度审计结
论、关注事项等与容诚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听取了容诚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
内容相关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事项的汇报。
四、总体评价
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认为,容诚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
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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