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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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利民股份”)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利民股份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赎回
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赎回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1、董事会的批准
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2、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0 年 1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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