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一)有关公司治理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公司基本信息;
(三)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四)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
(五)有关公司证券发行、交易和安排等信息;
(六)有关公司重大财务会计及审计的相关信息;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收购人的相关 信息;
(八)重大交易;
(九)重大关联交易;
(十)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一)业绩重大变化;
(十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6、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7、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8、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9、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4、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附件格式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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