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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
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
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利民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
2、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3、预算管理原则
4、风险管理原则
5、定期复查与调整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
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本制度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 资金、营运资金。投资资金指对外投资、在建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 出;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 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管理重点为与主营业务采购相关的资金形成的应付、预付管理、产品销售形成的应收款管理及其他往来款项管理。日常费用开支按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子公司的重点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各职能中心、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按公司计划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年度 资金预算,经公司财务部门初审、公司财务负责人复审,汇总上报公司审批后执
第六条 为实施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提高经营效益,各子公司除应按年度
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制资金预算表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对纳入公司集中管理范围的重点项目资金由公司统筹安排,未纳入集中管理的资金由子公司按照月度资金计划执行。
第七条 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
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职能中心或各子公司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对于投资和融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投资资金管理
第九条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投资决策
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十条 技术研发、对外合作及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类投资项目等事项决策
程序按照《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具体执行程序还应符合《公司研发项目管理办法》《公司对外技术合作和技术引进管理办法》《公司工程类项目投资论证决策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研发、建设、运营等各阶段,应
严格遵循预算计划和审批流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应当根据已颁布的权限人具体审批权限规定执行,实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双线控制并最终由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的流程。资金监控应实现全面、细致、及时,通过建立资金监控平台,实现资金流动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应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 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初审,财务负
责人复审,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董事长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担保、资产抵押、
银行融资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长有权批准或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其他资产抵押 、资产处置及银行融资事项。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对外融资必须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履行公司内部审批
程序。申请借款的各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财务部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借款所 需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担保、抵押。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
三方提供担保,各子公司之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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