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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利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法律法规、《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
月不能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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