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并协调内外部审计沟通。
公司不设置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和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经董事会同意,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
委员。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应当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相关独立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独立董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除外。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审计部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和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
(七)检查公司财务;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一)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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