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
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主体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未达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将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形成具体额度方案。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负责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年度额度方案进行评估并报告总
裁进行初步审核,总裁初步审核通过后将该方案提交董事长,并由董事长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或必要时召开股东会对该方案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额度方案进行具体操作并向财务总监汇报相关进度。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并建立交易台账、检查交易记录,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会计主管人员向财务总监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等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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