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收集和管理规范,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或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主体,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以下主体对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负有内部报告义务,统称“报告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或以其他途径知悉的事项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各部门负责人代表各部门进行重大信息报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所在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联络人代表所在的参股公司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分别是所在或所代表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或指派专人与董事会
办公室对接信息报告工作。
知悉公司重大事件的员工应当及时将知晓的相关信息通知所在部门或单位的报告人,由报告人按本制度规定报告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外部主体知悉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履行告知、披露、保密等相关义务。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包括报告人在内的所有知情人员对所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报告人进行有关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讲解和培训,不断提升公司信息报告及披露的规范水平。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以下事件或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或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累计 12 个月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或者发生任意金额的对外担保(包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等事项;
(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前述第(一)项交易,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以及发生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三)发生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积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四)预计公司年度或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 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