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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26:19 股吧网页版
利民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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