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守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应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经营、财务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前述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等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3、最近三年又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以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和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5、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有);
6、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8、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良迹象的;
5、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6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需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批。
(四)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五)公司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由反担保人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如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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